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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法律问题 研究》成果汇要


  

【摘要】专著共分为五章,通过在国际海运领域引入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及其  理论和制度,一方面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将合同以外实际辅助承运人完成货物运  输义务的第三人纳入调整范围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依据,通过对国际海运承运人  之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以及类型化分析,探讨其法律地位、权利、义  务和赔偿责任,提炼出不同类型履行辅助人的共性及个性化问题  另一方面, 探讨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领域一类特殊类型的履行辅助人——被称为“海上五星  级酒店 ”的国际邮轮的法律地位,在邮轮旅客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时邮轮与组团  旅行社、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在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下,涉疫港口的公共卫生治理、涉疫邮轮上旅客权益保障以及邮轮  本身防疫制度系统的完善建议和对策等。

一、《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内容

 (一)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海商法》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等其他独立型履行辅助人 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学界逐渐形成其属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实际 承运人等观点 。笔者建议将作为海上运输与陆上运输衔接点的港口作业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一部分,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更大程度上突破了运输 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类似于承运人的主体身份和法律地位,不仅享有运输合同 中的消极权利,还享有部分积极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应纳入《海 商法》的调整范围。

(二)邮轮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履行辅助人在组团社组织邮轮旅游情况下 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内旅客参与跨国邮轮旅游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与国内旅行社签订包 价旅游合同,该旅行社(组团社)与邮轮公司再通过协议完成邮轮旅游服务,而 非直接同邮轮公司办理登船旅游手续 。在该种模式下,存在邮轮旅客、组团社 和邮轮公司三方主体 。其中,根据《旅游法》第 111 条第 6 款对履行辅助人的界 定,在组团社包价旅游的模式下,其与邮轮旅客之间属于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 此种关系下,邮轮公司属于组团社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  而根据《旅游 法》第 71 条的规定,组团社对邮轮旅客承担着“窗口责任”,即无论基于组团社 自身抑或是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邮轮旅客均可以组团社为被告提起违 约或者侵权之诉进行法律救济 。在这种责任规制下,不可避免地将存在组团社 责任与邮轮公司责任不对等的情形。

(三)邮轮疫情事件中港口卫生应急法律制度研究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多艘豪华邮轮因感染疫情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邮轮停靠业务从众多邮轮码头争抢变成避之不及的对象,“海上五星级酒店 ”也  沦为“海上病毒培养皿”。为了更好地促进邮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能够  在如下方面采取相关措施:

1. 我国邮轮母港及停靠港的建设方面

2020  2 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大力推动邮轮旅游发展,改善口岸服务环境。 在具体措施方面,建议健全邮轮母港及停靠港的港口规划、布局、港口海上应急管理和指挥体系,在应急预案制定中,增加专门应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 内容,包括完善海上应急联动机制,应急指挥小组的权限及启动、防护物资的储 备、专业人员的配置、专业设备的启用等等,例如在考虑到涉疫邮轮上的人员上 岸可能会导致传染,配备设施完备的医院船将病人在海上隔离救助、转移等 措施。

2. 邮轮本身防疫制度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面

涉疫邮轮事件给全球邮轮业敲响警钟,建议我国邮轮业在今后的战略布局 中重点提升大型客船、邮轮应急救援能力,具体措施包括在船舶建造环节增设 卫生设施建造标准,建立健全邮轮防疫制度系统,加大邮轮高级船员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培训力度等,同时邮轮公司自身也应当在公司规范流程等 方面明确和细化针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内  防止再次出现因邮轮上隔离 措施、检测程序、船员处置、邮轮公司管理等方面出现漏洞,导致疫情扩散传播 的情形,切实保障邮轮旅客和船员的权益。

3. 涉疫邮轮上旅客权益的保障方面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这次被 世卫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近日又被认定为全球性大流行 病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多数涉疫邮轮均遭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港口拒绝停靠的处 置,但这一拒绝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义务 。然而,从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如 果沿海国的港口特别是其中的邮轮母港、原本行程中预定挂靠的港口均对涉疫 邮轮采取拒绝进港的措施,船籍港也认为不具备最密切联系,事不关己,任由邮 轮上的疫情肆意扩大,危及船上旅客和船员的人命 。这样的结果不仅大大打击 旅客乘坐邮轮出行的信心,让其“谈邮轮色变”,而且也与国际公约中“人命优  ”的精神相违背。

(四)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港口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港口从业人员将面临健康权益损害的重大风险,特别是港口企业管理体系、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与救助制度存在漏洞, 港口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改善问题、工资发放问题、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以及工  伤认定问题难以厘清  为改变这一困境,港口企业应尽快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  生活环境,并与从业人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另外,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  港口企业依法防控等方面为港口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提供法治化路径及具体措  施和对策。

(五)港口公共卫生治理常态化的措施及建议

    第一,指出港口公共卫生治理的首要目标是“以人为本”,即以港口从业人  员、港口社区民众等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为治理目标 。第二, 明确各方责任,即建议在港口法之下,厘清港口企业、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各方的责任 。第三,指明港口企业、港口一线从业人  员及港口型社区居民的权益内涵及救济路径 。第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港  口环境污染导致的港口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提出应急预案等对策,进而建立  健全港口公共卫生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五,运用国际法规则处理港口涉外公共  卫生事件纠纷,构建公共卫生合作机制  如在涉及邮轮疫情事件中,救助义务  和机制应引入比例原则,在邮轮公司和港口国、沿海国之间进行责任与义务的  分配,加强相关的国际组织与船旗国、港口国的沟通与协作,构建邮轮公共卫生  安全合作机制。

二、《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法律问题研究》价值和影响

(一)学术价值及影响

    第一,有助于我国港口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第二,分析港口公 共卫生事件的成因和特征,论证港口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构建人类卫生 健康共同体强有力的保障,探讨港口公共卫生治理的法治化路径,以弥补国内 在上述领域学术研究的缺失。 

          (二)应用价值及影响

     第一,在处理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可资借鉴 的对策,为港口企业提供理论指导,为港口工作人员及港口型社区居民提供权 利保障及救济方案;第二,论证港口治理现代化必须强化依法治理、强化港口公 共卫生治理的法治保障,为我国港口相关执法和司法实践部门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单位:西南医科大学

(本成果在泸州市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中获得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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