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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学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社科联,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推动我市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活动,活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氛围,进一步推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市社科联制定了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学会活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市级学会可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向市社科联提出资助申请,区、县社科联可参照此办法加强对县级学会的资助管理。

         泸州市社科联

          2009年4月8日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资助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会(研究会、协会)开展活动,活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氛围,进一步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解决我市部分社会科学学会(研究会、协会)开展学术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团体作为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条  活动必须围绕我市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规律来开展,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学术活动主题由申请学会(研究会、协会)自定。

第四条  活动形式:包括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沙龙、社会科学普及咨询活动。

第五条  凡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研究会、协会)均可提出资助申请,尤其鼓励学科性质相近的学会联合举办活动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各学会(研究会、协会)须向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学会学术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活动详细方案及经费预算情况,报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七条  经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批,确定立项资助学会活动项目。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资助的学会活动,承办学会(研究会、协会)必须做好活动的筹备工作,并在活动前7天将筹备情况向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告。

第九条  经批准资助的学会活动,承办学会(研究会、协会)必须按照申报时间和内容如期举办。

第十条  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包括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单位署名统一为“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研究会、协会)”。

第十一条  活动承办学会(研究会、协会)必须在活动结束7天内将活动总结报告和图片资料报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活动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以部分资助为主,由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承办活动的学会(研究会、协会)需有一定的活动启动资金,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资金在活动举行前7天拨付给承办学会(研究会、协会),承办学会(研究会、协会)在收到资助金额后应及时向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出具收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112号(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2楼) 电话:0830-3104047 3195632  E-mail:lzssk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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