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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办法
(2007年1月10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职能,加强对本会所属团体会员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团体会员指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泸州市社科联章程》和《泸州市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会员,是指本会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全市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各团体会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本会的年度检查。
   
    第三条 团体会员年检于每年4月20日以前进行。

    第四条 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机构和负责人变动情况;
    6、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7、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 团体会员年检程序:
    1、由本会发出年检通知和《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
    2、按要求填写《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准备有关材料,并经章程规定的组织管理程序通过;
    3、按期将年检材料报送本会;
    4、本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审核;
    5、本会做出年检结论,并在《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和《泸州市社科联团体会员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六条 团体会员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
    2、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团体会员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八条 团体会员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履行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3、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按组织管理程序办事,活动正常;
    4、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保障正常业务活动的经费;
    5、及时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及机构和负责人设置变更手续;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且报送材料内容属实。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所列任一条款的团体会员,为年检不合格。

    第十条 年检不合格团体会员由本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团体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一年未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取消其省、市社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单位资格和省、市级先进学会评选资格;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取消其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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