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研究,奖励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泸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普及书;经市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
第四条 申报参选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在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在规定年限之前2—3届未曾申报获选又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理论创新价值,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选,但须出具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证明,并由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其资格。
第五条 市外、省外的作者,以泸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内容,并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成果,可以申报参选。
第六条 泸州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由泸州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泸州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者可以申报参选。
第七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选;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选;多卷本的学术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省部委或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
第八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参选: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无研究价值的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已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研究成果;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已获省、部级(不含泸州市级)以上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第三章 奖项
第九条 泸州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限额15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10项左右,二等奖30项左右,三等奖50项左右,优秀奖60项左右。荣誉奖不设限额。
第四章 标准
第十条 参选成果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对泸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的方法。申报者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选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要求份数将其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5份)交至申报处。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需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者归口向相关的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和有关单位申报;无法归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市社科成果推选办申报,由市社科成果推选办组织初评。
第十三条 参选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位作者只可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或单位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评审表》上写明申报成果所属的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 凡申报参选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留档,不论获选与否,均不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 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和有关部门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将其汇总,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1份)报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社科成果推选办根据《申报登记表》下达推荐指标。各单位根据推荐指标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然后按指标数将推荐成果及其有关材料(一式5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社科成果推选办。
第六章 评审
第十七条 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机构、学科评审组、专家复审组及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有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成果申报参选者,不得聘为该成果初评机构评审员;凡有本人成果经初评为推荐成果者,不得聘为该成果学科评审组和专家复审组评审员;凡有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及直系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在评议本人成果时须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该项成果的投票。
第十八条 推选工作遵循的程序是:资格审查;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各市级学会和有关部门初评;学科组评审;专家组复审;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媒体公示;市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在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申报受理单位,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初评由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初评结束后,各初评机构在推荐成果的《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在规定时间报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业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正的各学科专家、学者,按相近学科组成政治、经济、文史等学科评审组,根据市社科成果推选办下达的评选优秀成果各等级的控制数额,依照推选标准对初评成果进行严格评审。其方法为:每项成果由专家分头审读,按推选标准对申报成果逐项打分、排序,提出入围建议,写出简明扼要的审读意见。召开学科组评审会议,对成果进行横向比较,由审读人逐项汇报所审情况和取舍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须超过学科组评委三分之二方为通过。由学科评审组填写评审意见,总结评审情况,写出简要的评审总结,提出获选项目等级推荐建议,提交市社科成果推选办。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知名专家组成复审组,对已提名的一等奖、二等奖成果,进行综合复审,投票表决,提出建议等级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学科评审组和专家复审组建议获荣誉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由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评审情况汇报,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拟获选成果及其等级。
第二十四条 经终审的获选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在市级媒体和市社科联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半个月内,对公示的获选成果有异议,可向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投诉,并由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选成果。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将拟获选的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核准,择机召开工作总结会。
第七章 时间
第二十六条 2014年3月召开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推选工作,发出开展推选工作的通知,布置推选工作。4月各单位组织申报,并于4月20日前上报申报成果汇总登记表,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下达指标,各单位进行初评,并于5月上旬上报初评结果。5月至6月各学科组评审。7月至8月专家复审组进行综合复审,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获选项目。9月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核准,择机召开工作总结会。
第八章 组织
第二十七条 泸州市第十三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全面负责推选工作、最终审定获选成果。
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审组和专家组,分别负责对初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复审工作。
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推选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参选成果和获选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它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项成果参选或获选资格,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记入业务(技术)档案。对已颁发证书和成果经费补助,全部追回。4年内该作者不能申报社科成果参选。
各级推选机构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在推选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遵守推选纪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于市社科成果推选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本《实施细则》其解释权属市社科成果推选办公室。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112号(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2楼) 电话:0830-3104047 3195632 E-mail:lzsskl@163.com
技术支持:四川易极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30399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