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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开展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通知

 各区、县委宣传部和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级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开展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现将本次评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引导、激励我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我国特别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回答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新问题,着力推出代表我市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通过社科优秀成果评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经济、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为大力实施“156”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中国酒城提供智力支持。
   二、评奖范围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作者首次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研究报告、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科普及读物;经市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可申报参评。
   三、评奖标准
   参评成果必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对泸州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报、评奖程序
   由个人向所在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和有关单位申报,并由上述受理申报单位按《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的规定负责组织严格审核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向市社科联推荐参评成果;无法归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由市评奖办组织初评。市评奖委员会聘请市内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对推荐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并对一等奖、二等奖成果进行综合复审,然后上报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委员会最后审定各等级获奖项目,经媒体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择机召开颁奖大会。
   五、组织领导
   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全面负责评奖工作、最终审定获奖成果。
   市评奖委员会下设政治、经济、文史、综合类4个学科评审组和1个专家组,分别负责对初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复审工作。
   市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六、评奖时间安排
   2012年2月上旬召开市评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评奖工作,发出开展评奖工作的通知。2月中旬召开全市高校社科联、社科研究单位、市级学会、区县社科联负责人参加的评奖工作会,布置评奖工作。 2月下旬至3月中旬各单位组织申报,上报申报成果汇总登记表,市评奖办根据上报情况下达指标,各单位进行初评,于3月25日前上报初评结果。4月至5月各学科组评审。6月专家复审组进行综合复审。7月市评奖委员会审定获奖项目,媒体公示,报市政府核准。9月召开颁奖大会。
   七、资料领取和下载
   本次评奖所需相关申报材料可从申报受理单位领取,也可在泸州市社科联网页(党政网)或泸州社会科学网站(互联网,网址www.Lzskl.com)直接下载。
   八、市评奖办联系方式
   地址: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2号市社科联。
   邮编:646000
   电话:0830—3104047   0830—3195632
   传真:3195632
   由于本次评奖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做好评奖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附:1.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名单;
      2.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2年2月9日
 
附1:
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奖委员会名单
 
   为了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成立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委员会。
 
主  任:鞠  丽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 邵晓强  市人大副主任
       马宗慧  市政府副市长
       汪建国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亦可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  可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主席
       史乃广  市委政研室主任
       刘  涛  市教育局局长
       杨晓慧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  毅  泸州医学院党委副书记
       陈立川  四川警察学院党委副书记
       荣隆徽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社科联副主席
       蒲开伦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张  伟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赵红伟  市委党校副校长
   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奖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市社科联,由许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李凌、市社科联副秘书长辛春艳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2:
                  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奖实施细则
 
(2010-2011)
 
(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研究,奖励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引导、激励我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我国特别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回答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新问题,着力推出代表我市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通过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大力实施“156”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中国酒城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泸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2010年元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普及书;经市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
 
   第五条  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在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在规定年限之前2—3届未曾申报获奖又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理论创新价值,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证明,并由市评奖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其资格。
 
   第六条  市外、省外的作者,以泸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内容,并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第七条  泸州作者与市外、省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泸州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泸州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者可以申报参评。
 
   第八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评;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的学术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省部委或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
 
   第九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已申报国家、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已获市级及其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或“五个一工程”研究成果;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奖项
 
   第十条  泸州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限额15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0项,优秀奖60项。一二等奖评选不足额时,增加三等奖和优秀奖奖项,荣誉奖不设限额。
获奖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代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四章   标准
 
   第十一条  参评成果必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对泸州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的方法。申报者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要求份数将其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5份)交至申报处。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需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报者归口向相关的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和有关单位申报;无法归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由市评奖办组织初评。
 
   第十四条  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位作者只可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或单位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评审表》上写明申报成果所属的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市评奖办公室留档,不论获奖与否,均不退还本人。
 
   第十六条  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和有关部门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将其汇总,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1份)报市评奖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评奖办根据《申报登记表》下达推荐指标。各单位根据推荐指标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然后按指标数将推荐成果及其有关材料(一式5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评奖办。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八条  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机构、学科评审组、专家复审组及市评奖委员会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有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成果申报参评者,不得聘为该成果初评机构评审员;凡有本人成果经初评为推荐成果者,不得聘为该成果学科评审组和专家复审组评审员;凡有市评奖委员会委员及直系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在评议本人成果时须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该项成果的投票。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遵循的程序是:资格审查;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各市级学会和有关部门初评;学科组评审;专家组复审;市评奖委员会终审;媒体公示;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在市社科评奖委员会领导下,各申报受理单位,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初评由区县社科联、在泸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初评结束后,各初评机构在推荐成果的《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在规定时间报市评奖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市评奖委员会聘请专业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正的各学科专家、学者,按相近学科组成政治、经济、文史、综合类4个学科评审组,根据市评奖办下达的评选优秀成果各等级的控制数额,依照评奖标准对初评成果进行严格评审。其方法为:每项成果由专家分头审读,按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逐项打分、排序,提出入围建议,写出简明扼要的审读意见。召开学科组评审会议,对成果进行横向比较,由审读人逐项汇报所审情况和取舍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须超过学科组评委三分之二方为通过。由学科评审组填写评审意见,总结评审情况,写出简要的评审总结,提出获奖项目等级推荐建议,提交市评奖办。
 
   第二十三条  市评奖委员会聘请有关知名专家组成复审组,对已提名的一等奖、二等奖成果,进行综合复审,投票表决,提出建议等级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学科评审组和专家复审组建议获荣誉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终审。评审会到会评委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市评奖委员会听取评审情况汇报,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拟获奖成果及其等级。拟获三等奖的成果,若无异议视为通过;拟获荣誉奖和一、二等奖的成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超过实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办在市级媒体和市社科联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半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成果有异议,可向市评奖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奖成果。
 
   第二十六条  市评奖委员会将拟颁奖的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核准,择日召开大会颁奖。
 
第七章   时间
 
   第二十七条  2012年2月上旬召开市评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评奖工作,发出开展评奖工作的通知;2月中旬召开全市高校社科联、社科研究单位、市级学会、区县社科联负责人参加的评奖工作会,布置评奖工作。 2月下旬至3月中旬各单位组织申报,上报申报成果汇总登记表,市评奖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下达指标,各单位进行初评,并于3月25日前上报初评结果。4月至5月各学科组评审。6月专家复审组进行综合复审。7月市评奖委员会审定获奖项目,媒体公示,报市政府核准。9月召开颁奖大会。
 
第八章   组织
 
   第二十八条 泸州市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 ,全面负责评奖工作、最终审定获奖成果。
市评奖委员会下设4个学科评审组和一个专家组,分别负责对初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复审工作。
   市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评成果和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它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项成果评奖或获奖资格,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记入业务(技术)档案。对已颁发证书和奖金,全部追回。4年内该作者不能申报社科成果评奖。
各级评选机构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遵守评奖纪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市评奖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本《实施细则》其解释权属市评奖办公室。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112号(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2楼) 电话:0830-3104047 3195632  E-mail:lzssk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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