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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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研究,奖励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泸州市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推进理论创新,研究方法创新和学科发展,引导、激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我国特别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规律,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服务,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泸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2006年元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普及书;经市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
第五条 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在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在规定年限之前2—3届未曾获奖又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理论创新价值,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证明,并由市评奖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其资格。
第六条 市外、省外的作者,以泸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内容,并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第七条 泸州作者与市外、省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泸州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泸州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者可以申报参评。
第八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评;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的学术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的出版的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省部委或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
第九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已申报泸州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市级以上社科评奖并已获奖的研究成果;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已获市级及其以上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或“五个一工程”奖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奖项
第十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限额10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以内,二等奖20项以内,三等奖30项以内,优秀奖40项以内。
获奖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代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四章 标准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对泸州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的方法。申报者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要求份数将其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交至申报处。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需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报者视成果内容归口向相关的区县社科联、泸州医学院社科联,市级学会、单位和大专院校申报;无法归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由市评奖办组织初评。
第十四条 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位作者只可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或单位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评审表》上写明申报成果所属的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市评奖办公室留档,不论获奖与否,均不退还本人。
第十六条 区县社科联、泸州医学院社科联,各市级学会、单位、和大专院校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将其汇总,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一份)报市评奖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评奖办根据《申报登记表》下达推荐指标。各单位根据推荐指标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然后按指标数将推荐成果及其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评奖办。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八条 对申报成果的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择优入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学科评审实行全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评奖项目的专家,不能聘为本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奖委员会成员涉及到本人申报的评奖项目,在评议时应予回避,投票表决时,按扣除得票总数和实到人数各1票统计。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遵循的程序是:资格审查;区县社科联、泸州医学院社科联,各市级学会、单位和大专院校初评;学科组评审;专家组复审;市评奖委员会终审;媒体公示;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在市社科评奖委员会领导下,各申报受理单位,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初评由区县社科联、泸州医学院社科联,各市级学会、单位、和大专院校组织进行。初评结束后,各初评机构在推荐成果的《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在规定时间报市评奖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市评奖委员会聘请专业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正的各学科专家、学者,按相近学科组成政治、经济、文史、综合类4个学科评审组,根据市评奖办下达的评选优秀成果各等级的控制数额,依照评奖标准对初评成果进行严格评审。其方法为:首先,每项成果由专家分头审读,按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逐项打分、排序,提出入围建议,写出简明扼要的审读意见。其次,召开学科组评审会议,对成果进行横向比较,由审读人逐项汇报所审情况和取舍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民主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须超过学科组评委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最后,由学科评审组填写评审意见,总结评审情况,写出简要的评审总结,提出获奖项目等级推荐建议,提交市评奖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市评奖办聘请有关知名专家组成复审组,对已提名的一等奖、二等奖成果,进行综合复审,然后提交市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评奖委员会对建议获奖项目的终审,需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办在市级媒体和市社科联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成果有异议,可向市评奖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奖成果。
第二十六条 市评奖委员会将拟颁奖的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核准,选定日期召开大会颁奖。
第七章 时间
第二十七条 3月下发评奖通知及相关材料;3月上旬召开全市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区县社科联负责人会议,布置评奖工作,发布消息;3月至4月各单位组织申报,根据市评奖办公室下达的指标进行初评,并于
第八章 组织
第二十八条 泸州市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全面负责评奖工作、最终审定获奖成果。
市评奖委员会下设政治、经济、文史、综合类4个学科评审组和一个专家组,分别负责对初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复审工作。
市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市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
第二十九条 参评成果和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它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项成果评奖或获奖资格,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记入业务(技术)档案。对已颁发证书和奖金,全部追回。4年内该作者不能申报社科成果评奖。
各级评选机构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都要坚持原则,遵守评奖纪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市评奖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本《实施细则》其解释权属市评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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